非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前移轉,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因應司法院釋字779號解釋,今(110)年6月23日總統公布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後,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被徵收前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先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申報移轉時即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編定為交通用地之非都市土地為例,如為國道,可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路產組/路權科申請核發證明書;如為省道,可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申請核發證明書;如為本市所屬市道、區道,可向本市政府建設局(道路管理科)申請核發證明書;如不知道需用土地人,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相關資訊歡迎至該局網站>各稅導覽>土地增值稅>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移轉免稅專區查詢(專區網址:https://www.tax.taichung.gov.tw/1853629/Nodelist)。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10-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