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辦理信託後,如為自益信託,且供自用住宅使用,也可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接到民眾來電詢問,自己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辦理信託將土地受託登記於媽媽名下,是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後,當信託契約書所載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繼續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在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移轉後仍須在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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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4-2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