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房屋,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來電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房屋為什麼要報繳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相互贈與房屋,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所以夫妻間贈與房屋,應於立契日起算30日內申報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所以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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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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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4-2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