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符條件免再每年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者,需於每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始得於當年度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者,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核准後,即可適用至移轉他人或戶籍遷出、出租營業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時止,不必年年提出申請;而所謂9月22日之申請期限,乃針對新所有權人或事實狀況有再符合減免要件時,當年度是否適用之申請截止期限,並非每年9月22日前均需提出申請,在此提出說明。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4-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