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使用通行之道路土地,為何無法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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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映,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既成道路土地,為何無法減免地價稅?

  該局說明,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可免徵地價稅,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免徵之適用。但針對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已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無償供民眾通行使用,如非屬建造房屋之法定空地或因都市計畫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請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民眾權益。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0-04-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