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響核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義務人,記得如期繳納,以免逾期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使用牌照稅經申請核准分期繳納後,記得如期繳納,如不按期繳納,將遭停止緩繳權利,並對於所餘未繳稅款一次徵收,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限繳清稅款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1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義務人限期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遭移送執行者,除應納本稅、加徵滯納金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之,如寄送傳繳通知、執行命令等郵資,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記、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維護個人權益,避免增加上述負擔,記得如期繳納。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分機532-538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4-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