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出售地及重購地所有權人須同一人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配偶出售個人土地後,自己購買另一筆土地,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提醒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原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再以配偶名義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因新購與出售的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所以不得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128

更新日期:110-04-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