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土地,如移轉應由新所有權人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原已核准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而課徵田賦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因贈與、買賣或繼承等方式承受取得該類土地,其土地實際供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者,仍需由新所有權人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稅務局將逕依通報資料辦理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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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4-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