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核准分期繳納期間,車輛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免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於逾期未繳的使用牌照稅如一時無法繳納,可在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案件繳款通知後,向其申請分期繳納。對於被查獲使用前已辦妥分期繳納並每期均如期繳納之案件,於分期繳納期間繼續使用車輛可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如逾期未繳的使用牌照稅被查獲使用才補辦分期繳納,因查獲當日該車仍屬欠稅狀態,則無免罰的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4-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