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移轉非都市公共設施用地,先申請復查保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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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非都市之交通用地無法比照都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文指出有違憲法平等權之意旨,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依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有違公平原則。財政部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檢討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為凝聚修法共識,除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會商,並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已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含經編定之交通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於109年12月28日陳報行政院。

  該局提醒民眾,非都市土地符合上述要件之申報移轉案件,因尚未完成修法,納稅義務人若想適用新的法令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該局將予以列管,俟修法完成後,再做成復查決定;但逾法定期限未申請復查者,即屬核課確定案件,日後即使修法可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亦無法適用,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