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共有人可否申請其他共有人之房屋稅籍證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共有人若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之相關授權證明者,只能申請自己的房屋稅籍證明,即使房屋為共有,仍無法申請其他共有人之房屋稅籍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經財政部核定之人員或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等人員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如您對房屋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上網查詢(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