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將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移轉登記予配偶,應追繳原退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何君108年1月3日重購取得本市潭子區2筆土地所有權,並於同年3月15日經核准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退還其土地增值稅12萬2,380元,事後何君於109年10月2日將重購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名下,則重購土地自108年1月3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尚未逾5年,其產權既由受贈配偶取得,已屬實質移轉,應追繳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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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3-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