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時,契稅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所有權時,買受人應在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契稅,並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乘以適用稅率(6%),核計應繳納之契稅。

稅務局說明,民眾購買房屋辦理契稅申報時,常以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作為移轉現值申報契稅,嗣後始發現房屋課稅現值與契價不一致,主要是核計契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係以房屋課稅現值加上免稅現值,而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僅核計房屋稅之應稅現值,並未包含免稅現值在內,因此核定契價有時候會比房屋稅繳款書所列之課稅現值高。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係計算房屋稅額之依據,而計算契稅之契價,除課稅現值外,尚須併計免稅現值,以免造成短報契稅及短貼印花稅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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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3-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