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被濫倒廢棄物未作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東港分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依都市計劃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得徵收田賦。

上開土地課徵田賦之要件,必須僅能作農業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是以農地於變更其他用途期間,自無課徵田賦之適用。因此,農地如被濫倒廢棄物、採取或堆置土石、放置貨櫃、提供停車、墳場、供營業設施使用及建築與農業經營無關之設施等,已屬變更未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0-03-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