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請注意 使用牌照稅4月開徵了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10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3月下旬起會收到稅單,本次係開徵營業用車輛上期及自用車輛全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自4月1日起至5月3日截止(因應銀行業於4月30日調整勞動節補假,繳納期間截止日順延至5月3日),請記得如期繳納,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洽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完成車輛定期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仍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被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被裁罰,也就是如果您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而開車上路或有將欠稅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停車格等使用道路之情形,被查獲時將補徵使用牌照稅並處1倍以下之罰鍰,請多加關注您的車輛使用牌照稅是否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該處案例分享:納稅義務人擁有1台3,100cc自小客車,逾期未繳納109年使用牌照稅,經過該處催繳後仍未繳納。嗣後於110年1月27日開車上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按109年應納稅額2萬8,220元裁處1倍以下罰鍰。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科長葉淑儀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10-03-24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