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因故將戶籍遷出,縱使實際居住於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明明已實際居住在此地多年,為何卻一次收到5張補繳的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差額地價稅稅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某些因素將戶籍遷出,縱然實際居住於該地或持有當地里長所開的實際居住證明文件,仍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依規定應自戶籍遷出後次年度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並補徵核課期5年內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戶籍遷出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因戶籍全部遷出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計稅,日後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仍須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度才可適用。

更新日期:110-03-1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