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用地得申請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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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得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非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其依加油站設施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汙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兼營項目,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3-1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