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後違規使用,務必在限期內恢復農用,移轉時才可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名下有1筆農地目前未作農業使用,如果要出售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稅務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被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而且沒有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然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但再有第2次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有農地未作農業使用經有關機關查獲者,務必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用,而且不能再有違規情事發生,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租稅負擔。如想進一步了解土地增值稅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0-03-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