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適用免稅案件因車輛所有人死亡,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能重新申請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劉先生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無駕駛執照,其父親以所有車輛供其使用,並經核准使用牌照稅免稅,嗣後其父親於今年1月死亡,特來電詢問,可否接續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並經核准適用使用牌照免稅車輛,因車輛所有人死亡,須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重新申請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經查明原核准免稅車輛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新車主(繼承人)之戶籍,自原車主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址,則自原車主死亡至新車主申請免稅期間之使用牌照稅仍會准予免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