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造中途變更起造人是否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若符合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之情形者,免徵契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申報繳納契稅者,記得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