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人取得農地,不適用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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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上述規定申報移轉農業用地與自然人並出具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由非自然人(例如公司)取得,就無法適用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要適用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註明,其未註明者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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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3-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