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變更為營業出租使用,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預計將地上房屋變更為營業使用,是否會影響地價稅課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已變更為營業使用或出租他人,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自適用條件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其後註銷營業登記或出租終止,恢復自住使用者,請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至2368或2372至237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至114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至107

更新日期:110-03-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