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給直系親屬,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重新申請始能再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張先生於接獲稅務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輔導函後,來電詢問該土地是向父親買賣取得,買賣前一直都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設立及房屋使用情形都沒有改變,只是父子間移轉土地,為何還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呢?

  稅務局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雖然是父子間買賣移轉且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主體也隨之改變,因此,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在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