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工業用地,可按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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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論自有或出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可按工業用地千分之十的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免累進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已核定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如工廠已註銷登記,請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免受罰。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3-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