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具娛樂性質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在逢甲商圈附近逛街時常看到許多的選物販賣機商店,是否應繳納娛樂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選物販賣機供人投幣娛樂使用,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依據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按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並均應於開業前向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對娛樂稅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3-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