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欠使用牌照稅經移送執行後,如經核准分期繳納,該期間使用交通工具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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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滯欠使用牌照稅經移送執行,可否分期繳納?使用車輛會被處罰嗎?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滯欠之稅款經本局移送執行後,民眾如無法一次繳清,可以向所屬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後,每期均正常繳納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免依上揭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須於被查獲前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且按期完納者,才有免罰之適用。如被查獲後才補辦,仍應依規定處罰。倘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3-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