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區土地移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持有都市計畫河川區之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河道」為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而都市計畫「河川區」係屬都市計畫法第32條所稱使用分區之一種,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河川區土地如原為農業用地,嗣後因都市計畫書變更為河川區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及都市計畫之管制規定,於申報移轉時可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