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為按日計算,車輛報廢仍須繳至前一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住在沙鹿區的蔣先生來電詢問,他有一台車輛已在1月底去監理所辦理報廢,為什麼還需要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牌照稅不是4月才需要繳納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為按日計算,民眾在4月收到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為整年度應納稅額,辦理報廢時實際須繳納當年1月1日至報廢前1日之稅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果民眾已經繳納整年度使用牌照稅,辦理報廢後將由該局退還報廢當日至年底之溢繳稅額,請民眾多加留意。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更新日期:110-03-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