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註銷牌照之車輛隨意停放於公共道路旁會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縱因不堪使用停放於街道旁或巷弄、路邊停車格,仍屬「使用」公共道路之態樣。一經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徵牌照註銷日起至查獲日止之使用牌照稅,並處以該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家中車輛已無法使用或不想繼續使用時,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如果車體已送交合法回收廠商處理,記得取回合法證明文件,並將牌照繳交監理機關,以確保自身權益。

  倘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