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課徵印花稅之疑慮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同法第6條第8款規定,薪給、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又財政部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說明,講演鐘點費係指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係指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講演鐘點費免納所得稅,故非屬薪資所得性質,所開支收據應按總額千分之四課徵印花稅;授課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課徵所得稅,故開立之收據免課徵印花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