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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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應於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若未依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依房屋條例第16條及參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漏稅額逾新臺幣1萬1,000元至5萬4,000元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漏稅額逾新臺幣5萬4,000元至32萬4,000元者,按所漏稅額處0.7倍罰鍰;漏稅額逾新臺幣32萬4,000元者,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前二點違章情形,其房屋領有使用執照或使用情形變更已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相關登記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或移轉、承典時,應在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或變更使用情形,以避免事後經查獲或遭他人檢舉發生漏稅情事而被補稅及裁罰。

更新日期:110-02-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