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免稅,不受總分支機構合計3 輛限制!!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每一團體和機構可以有3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且自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發布後,已無「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 輛為限」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可以有3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立法目的是希望降低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的經營負擔,原限縮同一法人在同一行政區域(直轄市或縣市)的總分支機構須合併計算3輛,自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發布後,經合法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總分支機構免稅車輛已無需併計,亦即總分支機構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都可以各有3輛車免徵牌照稅。本縣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如有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請儘速提出申請。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5518141轉311至314洽詢。

更新日期:110-02-24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