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增值稅改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非記不可的重要日子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吳先生去年出售土地時,因未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單已繳納,詢問今年可否補提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提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補充說明,吳先生於109年11月申報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至109年12月30日止,吳先生遲至110年1月11日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已逾繳納期間才提出申請,所以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處提醒民眾,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一般買賣案件,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如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請依限提出申請,幫您荷包省很大。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