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繳納期限的繳款書可到便利商店繳納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可持未過繳納期限且附有3段式條碼之稅款繳款書至便利超商繳納,既省時又方便。

  該局指出,只要稅額在3萬元以下,可持未過繳納期限的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大便利超商以現金或四大超商開放的非現金支付工具繳納。便利商店於代收稅款時,應讀取繳款書留存聯之三段式條碼,並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交由繳款人收執,請繳款人務必確認交易明細表代收之金額與繳款書金額無誤,以證明收訖無訛。但如果超過繳納期限,就只能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而且依稅法規定每超過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說明,根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持有加蓋便利商店收款店章之繳稅收據,宜保存5年為妥,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