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如仍作自用住宅使用,應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如其房地用途為自用、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且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請民眾務必注意申請期限。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