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已取得執行名義僅得查調債務人之資料,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接獲民眾鄭小姐來電詢問,依法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可否據此申請債務人之屋稅籍證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取得民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僅限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立法意旨,在協助債權人之司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際助益者為限。因此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1-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