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院拍賣取得的土地,免由當事人申報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依強制執行法或準用強制執行法或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辦理拍賣的土地,由拍賣機關將債務人、拍定人、拍賣標的、拍定日及拍定價額等資料通知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並辦理查欠稅申報債權作業,免由當事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案件,稽徵機關會以拍定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先依一般用地稅率查定應納土地增值稅,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則以拍定價額為準。不過,被拍賣土地如符合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或「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作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者,得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或由義務人或權利人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要注意申請期限,須於收到主管稽徵機關寄發通知函的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1-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