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才申報移轉現值,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雙方當事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出具土地贈與移轉契約書(應依契約所載金額1/1000貼足印花稅票)及填寫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共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標準,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約之日起30日才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偶間訂定贈與契約後離婚,於離婚後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即使超過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才申報,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訂定的贈與契約,也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配偶互贈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為暫時不課徵,將來再移轉與第三人時,則須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1-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