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房屋終止租約,記得註銷營業登記,以維護權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房屋係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若為出租供承租人設立商號營業使用,於租約終止時,記得要求營業人向國稅局申請辦理變更營利事業地址或註銷營業登記,而納稅義務人應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才能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減輕租稅負擔;若房屋已非營業使用卻未向國稅局辦理變更營利事業地址或註銷營業登記,將會影響納稅義務人可享有的租稅權益。

  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維護權益。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