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體回收後,別忘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反映車輛已委託回收業者拖吊報廢,卻還接到使用牌照稅罰鍰通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堪修復使用之車輛,如車主單純委託回收業者處理,而未將車牌索回持往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一旦查有該車牌移掛於其他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之情事,車輛所有人將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車輛交由回收業者辦理環保廢棄,並不等同已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為了確保您的權益,記得於車體回收後,儘速將2面車牌交回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手續,以免車牌遭移用而受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10-0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