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餐飲業者如有提供娛樂設施或活動應課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餐飲業者為招攬生意,設有卡拉OK提供顧客同時用餐及歡唱,不論是否收費,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餐廳附設卡拉OK屬視聽中心之一種,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若餐飲業者邀請歌手駐唱,提供歌唱表演活動,亦依職業性表演之徵收率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附設卡拉OK或舉辦娛樂活動之餐飲業者,應事前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若不為代徵報繳者,處應納稅額5至10倍之罰鍰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