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辦竣移轉登記,因解除契約返還土地之移轉行為,仍應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嗣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回復原狀之方法,為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是以,申請人自應依其所檢附之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到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移轉登記,且不能申請退還先前已繳納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法院判決確定或法院民事調解成立其買賣關係不存在,應持相關資料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即無須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辦竣塗銷登記後,再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原繳納之稅款。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