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部分供里長用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增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出售房地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規定。如因部分房屋供其兄設籍居住,其兄因擔任里長,致將部分房屋供其所任里長職務使用,如經查明確無出租且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定之要件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