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未繳牌照稅被罰 約定轉帳沒煩惱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牌照稅逾期未繳是否會被罰」?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例如甲君擁有一輛1,600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如果欠繳109年度使用牌照稅,而於次年度(110年)1月1日以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徵原滯欠7,120元稅款外,還要處以滯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呼籲車主自行檢視,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應儘速繳清欠稅,避免將欠稅車輛開上路,或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以免遭受處罰,如在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已自動補繳欠稅者,則可免予處罰。

該處提醒民眾繳稅可採用約定轉帳方式繳納,這種繳稅方式於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會扣取稅款,且不必負擔手續費,更不會因忘記繳稅而受處罰,但請民眾務必於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才能如期自動扣款喔!

更新日期:110-01-2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