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店舖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新蓋大樓林立,有民眾前來申請1樓空置店舖房屋改以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按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如實際情形為住家,應按自住或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做營業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核課,空置房屋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分別以其他供住家使用(2.4%)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巿計畫使用分區或都巿計畫區域外使用土地編定種類而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使用執照為店舖尚未使用目前空置,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之後開始營業時應向稅務局申請改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記得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報,若變更日期在15日以前,自當月適用,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則自申報核准後適用,可上該局官網申請(https://tytax.tycg.gov.tw-申辦服務-房屋稅-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快速又方便。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10-01-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