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應即時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另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也要申報。

  稅務局指出,民眾查調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時,才發現已拆除多年的房屋仍列於其中,詢問是否可追溯認定註銷房屋稅籍。該局表示,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申請註銷稅籍,經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經多年後才提出申請,如果無法提供具體證明何時拆除,就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有房屋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10-01-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