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移轉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為何其車輛已轉讓予親戚多年,卻仍收到該車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轉讓為私人契約行為,在未完成過戶手續前,因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記載為原所有人,稅捐機關依法仍應向原車主核課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人常誤以為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交車、付款等手續後即完成車輛轉讓,未留意是否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程序,致影響原車主權益。因此,為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之糾紛,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切勿圖一時方便或疏忽未辦過戶登記,致原車主收到繳款書或違章通知書時才發現車輛早已轉手多次,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