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應依規定徵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廠商與政府機關依電子化採購機制以電子簽章方式所簽訂電子契約,係屬我國境內所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徵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電子契約僅為無形體契約,但與一般紙本契約並無不同,在法律上均具同等效力,如屬於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則應依規定核課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電子契約如需繳納印花稅可採開立繳款書或貼用印花稅票方式,電子契約如採貼用印花稅票方式繳納者,應將電子契約列印,並於契約上貼足印花稅票後完成銷花手續,如欲以繳款書繳納者,可至該局所屬轄區分局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另憑證甚多亦可向該局申請彙總繳納;為方便納稅義務人報繳印花稅,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即可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及按期申報彙總繳納印花稅。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更新日期:110-0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