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須重新申請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有民眾到地方稅務局詢問,他今年4月繼承父親一棟房地,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且戶籍一直設於該處,使用情形也無變更,為何接獲109年地價稅稅單,發現該土地並未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所有權,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依規定仍應由土地新所有權人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如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則無法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