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車輛號牌,罰2倍!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收到車輛牌照借供他車使用裁處書,怎麼罰那麼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例如:張三擁有甲車1,800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李四擁有乙車2,000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1萬1,230元;若張三將甲車號牌懸掛於乙車,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被查獲,張三及李四將各被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換言之,張三將被處罰鍰 1萬4,240元(7,120 × 2倍)、李四將被處罰鍰2萬2,460元(11,230 × 2倍)。

  該局提醒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貪圖一時之便,將車牌借供他車或懸掛他車車牌使用公共道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使荷包大失血。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60。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10-01-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